欢迎您访问南宁市商务局网站!
中国政府网|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政府 门户网站
首页 简介 机构设置 政务信息 工作动态 商务信息 政策法规 行政指南 行政审批 公众监督 县区经贸动态 企业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审批 > 正文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指南
【2007-05-17】 【作者/来源 / 】

一、申报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1、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则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健全的购、销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质量检验(仓库保管)制度复印件;
6、企业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原件需带来核查);
7、经营场所(面积20平米以上)和仓储(面积30平米以上)使用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9、进货情况说明(计划经营、代理酒的品种、品牌以及计划进货量);
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办企业不需提交);
11、若有主管部门则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不需提交;
12、若需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则需提供进口酒卫生检疫报告复印件,不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则不用提交;
13、若申请开展食用酒精批发业务的企业,则需提供《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开展食用酒精批发业务则不用提交。
二、审核程序
1、受理申请;
2、核准;
3、发证。
三、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四、办证窗口电话
    3221231


                               

南宁市商务局主办 版权所有©
E-mail:shangmaoinfo@nanning.gov.cn  电话:5534787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