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办理流程
经营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首先要到其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审核通过后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果企业进口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无偿提供的专用设备,须一并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审批;如果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过程中,合同内容因故发生变化或需要延期,须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延期审批;如果企业进口的保税料件因故要求内销,须报广西商务厅,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最后经营企业在其出口核销后30天内,须向市商务局办理核销备案。
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免费
办证地址:嘉宾路1号11308室市商务局加工贸易科
联系电话:5555981
E-mail:nnjgmy@126.com
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办事指南
P2《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核发指南
P3-5《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批指南
P6-7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审批指南
P8《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延期审批指南
P9-10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指南
P11核销备案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核发指南
一、适用依据:
二、申报材料:
1、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2、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3、工商营业执照;4、税务登记证;5、外汇登记证;6、法人代表身份证;7、生产经营场所证明;8、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名称、金额、产能);9、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10、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加工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同时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规模和能力的合同、章程;
1、企业上网填报对应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2、打印已上报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表格,随带企业相关资料一起送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
3、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派员实地查验加工企业的厂房、设备和人员等情况;
4、审核通过发给《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四、申报说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批指南
一、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规定,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适用企业范围: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三、申报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
2、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4、《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5、《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6、《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7、《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本年度第一次申报的经营企业须同时提供备案材料一套:
1、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海关注册登记证明;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以上材料需要年检的须经年检合格,均提供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1、凡产品包括地图标识或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的,以及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的,须提交测绘部门或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2、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3、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登记管理的商品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四、对加工贸易合同的规范要求:
1、进、出口商品应有明确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等基本要素。
2、合同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订立的出口数量要限制在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以内。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3、应视出口数量和加工企业实际生产消耗需要确定进口数量,进口料件必须全部经加工生产为出口制成品出口。
计算公式为:进口料件=出口制成品×单耗/(1-损耗率%)
4、来料加工合同需标明每一项出口制成品的加工费。
计算公式为:加工费总值=出口制成品总值-进口料件总值
五、申报说明:
1、开展进口料件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2、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3、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进口料件的单耗和损耗率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或加工企业生产实际上报,最终由海关核定。海关监管中发现单耗不符的,将意见函告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予以调整,海关也相应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4、加工贸易合同正本是企业到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审批或备案时的重要文件材料,应签订一式五份以上备用。
六、申报程序:
1、企业通过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录入端上报合同数据,并打印相关表格;
2、送交申报材料;
3、审批机关审批通过后,发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审批指南
一、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383号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一并办理审批进口不作价设备。
二、适用企业范围:
进口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无偿提供专用设备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2、含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
3、进口不作价设备的申请;
4、对不作价设备的使用计划报告;
5、经营企业原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绩的材料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延期须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企业需提供:
1、延期申请报告;2、海关出具的设备稽查结论;3、加工贸易手册
四、申报程序:
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时一并办理。
五、申报说明:
1、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2、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3、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商务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分别向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延期审批指南
一、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规定,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后,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或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适用企业范围:
已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因故需办理变更或延期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详细陈述变更项目及内容的变更(延期)申请;
2、变更(延期)合同、协议;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申请表》及相应的变更项目清单;
4、变更单耗的须凭海关函告或相关证明。
四、申报程序:
1、通过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录入端上报变更(延期)数据,并打印相关表格;
2、提交相关材料;
3、审批机关审批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五、申报说明:
1、变更(延期)申请必须在批准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申报。
2、合同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指南
一、适用依据:
根据《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规定,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保税料件因故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报广西商务厅审批。
二、适用企业范围:
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6、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四、申报程序:
1、通过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录入端上报内销数据,并打印相关表格;
2、送交申报材料;
3、审批机关审批通过后,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五、申报说明:
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能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6)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核销备案
一、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须向原商务审批机关办理核销备案。
二、适用企业范围:
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海关的核销通知单;
2、出口报关单。
四、申报说明:
对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并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