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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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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8】 【作者/来源 商改科/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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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局: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结合我区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广西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广西境内的特许经营活动以及特许人住所地位于广西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特许人仅在广西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自治区商务厅备案;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特许经营活动且特许人住所地位于广西境内的,商务部委托自治区商务厅备案。自治区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具体负责广西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应当通过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网址为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第五条 特许人备案采用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的方式报送。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陆号,应当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供以下基础材料(纸质): (一)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特许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提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以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提交特许人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原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六)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七)为了便于备案,自治区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自治区商务厅经办人员负责对特许人提供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特许人发放登陆号及密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八条 特许人自获取登录号和密码之日起,须在一个月内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填报备案信息,并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供以下(纸质)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被特许人在中国境内的全部店铺分布情况表(附件2、3)。 (四)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附件4)。 (五)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六)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附件5)。 第九条 特许人应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商务厅申请备案。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自治区商务厅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自治区商务厅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自治区商务厅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自治区商务厅在特许人补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特许人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商务厅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特许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等事项向自治区商务厅报告。 第十三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商务厅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自治区商务厅收到司法机关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 第十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公众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营业地址。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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